东北网1月9日讯 本年1月1日起,《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》正式施行,其间规则要拟定清障救援服务收费规范。昨起,我省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规范,五种车型四种收费项目,都有清晰的收费规范。该规范自2014年1月5日起试行至2015年1月4日。
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作业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统筹安排,救援服务施行资历准入管理制度。
因事端不能自行驶离而影响交通的车辆,由高速公路救援组织拖离并按规则收取费用,其他车辆施行“自愿有偿”服务。各救援服务单位在供给救援服务和收取费用之前,应自动将服务内容、收费项目、收费规范、收费金额、收费根据等以书面形式奉告当事人或相关人,并予以阐明,征得其赞同并签字承认(因当事人身体遭到严峻损伤等不能签字的在外)。
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施行政府指导价。收费规范按被救援车辆的车型确认。收费规范为最高规范,可适当下浮,起伏不限。其间,小轿车拖车费10公里内最高300元。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单位不得违反规则分化收费项目、重复收费。
(一)拖车费由基价和拖运费两部分所组成。吊车费、吊货品费、泊车及关照费按基价计收。吊车(含拖车吊车)车货一起吊的,只收取吊车费,不得再收取吊货品费。
(二)在同一事端现场,同一辆吊车(含拖车吊车)对两辆以上车辆施行救援时,按吊车收费规范的60%分别向被救援车辆收取。
(三)救援国家规则的易燃、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车辆,可在收费规范上浮30%以内收取。
(四)救援车辆抵达现场,因车主原因不需要救援的,拖车按基价的60%收取,吊车按50%收取。
救援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有关法律法规,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、收费规范、救援服务电线”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,在高速进口、服务区、企业经营场所、网站、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向社会公示,承受社会监督。